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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不是购车贷款,以租代购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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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并非汽车贷款
近日,省会高先生就冲着超低首付准备从某平台购买汽车,但当他签订合同时却发现,“给我的是一份《融资租赁套系合同》,合同中甲乙双方明确标注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是一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非汽车销售平台。”
令他更不解的是,不但合同不是汽车销售合同,上面还标着“购车之后一年才能过户”。销售人员解释说,我的资质不行,担心有风险。这让人感觉掉坑里了,我交了首付贷了款,最后车还不是我的,一旦出现问题,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后来经过详细了解,他才得知,这低首付实质上是汽车融资租赁,即通过“以租代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销售平台从中赚取卖车的利润、服务费及息差等,并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据悉,被这样误导的消费者不在少数,销售方将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贷款混为一谈进行宣传。
来自第三方电商投诉平台“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的投诉案例显示,2019年以来共计收到数十起对汽车新零售的用户投诉,其热点被投诉问题主要聚焦在退款问题、平台消费欺诈、汽车质量问题、平台价格高于4S店、分期扣款不合规、私自拖走汽车等六个方面。
消费者拥有知情权
记者致电多家汽车销售平台了解到,目前汽车融资租赁通常采用“1+3”的模式,用户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其间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方,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申请最长36期分期,或退还汽车,或继续租赁。这种模式也是汽车新零售,很多资本正在介入这一领域。
针对汽车融资租赁这种新零售模式,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以租代购模式本身不违法,但很多平台事先没完全讲清楚或很隐晦,让消费者误以为一直都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不知道第一年实际上是租赁关系,这是存在欺诈的。
按照商务部2017年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
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消费者有明白选择、自由消费的权利。由此看来,商家没有明确说明,消费者没有充分知情,这就是不合理的。
提醒:留意合同条款谨防风险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醒,应当注意以下风险:
第一,车辆过户前,汽车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平台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汽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包括用户存在违约行为时,平台有权收回汽车并要求用户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同时,在平台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汽车亦有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风险。另外,对于用户而言,租赁期结束后,平台往往会设置比较苛刻的车辆过户条件。
第二,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车系由用户自主选择的情况下,如汽车存在瑕疵,用户不可以主张减免租金。
基于这些风险,消费者要特别留意相关违约风险,要注意各平台操作模式的区别,衡量自身消费习惯,选择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购车模式,尽量选择提供线下购车体验和服务的平台。在与平台达成协议时,要注意与自身权利义务有关的合同条款,对不理解的专业词汇或有疑惑的合同条款要求对接人员解释清楚,降低购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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