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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网约车新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0月12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修改后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包括总则、经营许可、经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六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了一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扩大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原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区,修改后扩展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原条例只对巡游出租车做出规范,新条例也将网约出租车这种新业态行业规范和有序发展纳入调整范围,在经营资质、经营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是确立了客运出租车的发展定位。依据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的明确要求,法规第三条确定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行业发展原则,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要强调的是: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规模”,这是个基本定位。

三是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体制。本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或者职责分工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局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计程计价设备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等行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等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驾驶员审查和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四是设定了鼓励性条款。主要是三个方面:即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加强智能化管理;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采用符合城市环保要求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是重点章节,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1、明确了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是关系到城市形象的服务性行业,从事运营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乘客安全、服务质量和城市形象。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一是规定了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批;同时规定,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二是规定了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条件,条例对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五个硬性条件,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三是规定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确保运营车辆安全、舒适,符合标准,规范运营;四是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车辆和驾驶员所设定的条件,是针对巡游车和网约车两个业态的,规定条件是统一的,这样规定,是为了推进新老业态的融合发展,减少行业壁垒和业态歧视。

2、明确了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市场退出制度。 一是对收回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对吊销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许可证情形作了规定;三是对撤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形作了规定。力求出租车市场环境开放、透明、规范,形成许可制度的闭环管理。

3、明确车辆经营权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新增作出规定。 “新增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二是对车辆经营权的变更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巡游车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十分关注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变更问题,为有效化解矛盾,体现公平,更好维护稳定,新条例允许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依法变更,具体规定如下:“存量经营权可以变更经营主体;变更经营主体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经营协议”。为更好规范经营权管理,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4、对莱芜区、钢城区出租车经营权和经营许可作出创制性规定。莱芜区、钢城区共有1600辆巡游车,8家巡游车公司。其现有巡游车的经营关系与济南市其他区县情况不同。巡游车车主和巡游车经营公司实质属于挂靠经营关系,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两区的巡游车车主强烈要求通过本次立法,规范理顺巡游车的经营关系,明确车辆产权和车辆经营使用权的归属,重新确认车主和公司的法律地位,改变现有挂靠关系,重新进行经营关系确权。为此,出租出管理部门首先对莱芜、钢城两区经营车辆进行确权:确权后车辆的所有权、经营权归属车主,经营许可归属公司,车主和公司可以合作经营。目前,确权工作基本完成,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对此,条例第十九条做出明确规定:“莱芜区、钢城区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可以与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巡游车经营;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或者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前款规定的持有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受让、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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