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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网约车运价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进一步规范丽江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
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3月29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印发
《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并发出通知

2022年11月,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六部委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描述,同时对部分处罚额度作出了调整。原《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已不适应现行政策法规的要求。因此,丽江市人民政府重新梳理制定了现行的《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丽政规〔2024〕2号)。

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由7个章节、22条组成。主要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条件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从事网约车驾驶员条件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如何办理事项,网约车驾驶员责任、乘客责任,经营服务质量考核、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投诉受理机制、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

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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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丽江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3月29日

 

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鼓励网约车经营服务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网约车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网约车发展有关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通信、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运力调控】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且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经营许可】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

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经营区域】本市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经营区域的具体范围。

本市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九条【暂停或终止运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予交回的,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车辆条件要求】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且车辆从初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日的时间不超过3年;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如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内置监控(带同步音频及储存功能)、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有明显规范的服务标识,但要区别于巡游车的顶灯、载客灯等标识;

(七)车辆保险标准按照巡游出租车标准执行,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不低于100万元;

(八)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应为申请企业自有车辆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运输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办理流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4.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除前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7.提供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如凭证、照片或其他证明)。

(二)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办法,将审核通过的车辆信息在5日内发送至市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市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自收到车辆信息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信息反馈给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反馈信息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公示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车辆里程要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驾驶员条件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五条【驾驶员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注册和管理等,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营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责任】网约车驾驶员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按要求保持车辆容貌整洁和车内卫生干净;

(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四)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排除故障后运营;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违法从事导游活动或者欺骗诱导乘客购买旅游服务、旅游商品;

(七)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八)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不得超出服务约定违规收费;

(九)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责任。

第十七条【乘客责任】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指使网约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和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按照合同约定乘车和支付费用;

(五)要求驾驶员送还遗漏在所乘车辆物品的,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运输费用;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运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考核的细化措施。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投诉受理机制,公布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方便受理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投诉举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按规定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查处违法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印发)</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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