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并发布新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网约车行业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原有《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执〔2019〕17号)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已正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原裁量基准将废止。

针对网约车这一出租车经营的新模式、新业态,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积极响应,依据最新裁量基准,特别制定了针对威海市区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详细裁量标准:
- 对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初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
- 再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 第三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 被查处超过三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对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初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并处400元罚款;
- 再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并处900元罚款;
- 第三次被查处: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被查处超过三次: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此外,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还严格实施“一案双罚”的执法原则,即在对网约车实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将对相关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派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平台公司及时清退不合规车辆,以净化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环境,营造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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